9、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10、办理其他的关事项。
二、干部档案管理范围
(一)在职干部档案的管理:
1、在职干部档案的管理,按照管理体制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
2、县级以上协管干部的单位,可管理协管干部档案的副本;
3、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4、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管理范围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5、不管理干部档案的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复制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工资变动情况登记表。此表不随干部调动而转递,干部调出后,原单位可自行销毁。
(二)退(离)休干部档案的管理:
干部退(离)休以后,其档案仍由原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三)死亡干部档案的管理:
1、省委管理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五年后,移交省档案馆保存;
2、其他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五年后,省直单位的,移交省档案馆保存;地市以下单位的,移交同级档案馆保存。
档案柜管理制度 篇3
一、各单位工作人员可直接查阅本单位一般档案资料,查阅有密级档案,须持签有单位负责人明确意见的条据,方可查阅;
二、各单位借阅本单位一般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必须注明预计归还日期和联系电话。借阅有密级档案,须写《档案借出审批单》并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三、如延长借阅时间,须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者,档案管理员要及时催还。若催还未果,档案管理员要向部门负责人反映。
四、如情况特殊,外单位人员或集团其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须持档案归属单位的介绍信,可查阅无密级档案。档案主要供本集团公司利用,一般不外借。
五、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卷等档案一律不借出;
六、档案的借阅者应负责档案的完整和完全,不得私自影印复制、擅自拆散、调换、抽取、污损、加标注证、裁剪、撕毁等。若有遗失,应及时联系档案管理人员。
七、凡有私下抄录、拍摄、描绘、拆散、删刮、撕毁档案等行为者,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保密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人力资源主任岗位职责
下一篇: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