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1)享受助学金者,受记过以下处分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2)受记大过处分时,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只享受原来的30%,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3)受留校察看处分时,在察看期间停发全部助学金;
(4)凡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优秀学生的奖励、评比及奖学金的评比。
二十七、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从重处分:
1、可以从轻处分的:(1)能主动承认错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三条:违纪学生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六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3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者;
4、考试舞弊者;
5、有衣冠不整、佩戴首饰、蓄长发、穿高跟鞋、染发、化浓妆、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6、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7、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者。
本条例第3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6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本条例第7条“公物”指课桌、登、凳、玻璃、墙壁、体育器材等学校公有财产。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4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者;
3、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严重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在教室和走廊疯、狂、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5、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6、有偷盗行为者;
7、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房登记,而影响正常秩序者;
8、与校外不良人员有联系,经查证落实者;
9、参与打架斗殴者;
10、未经许可强行进出门房者;
11、翻越校园围墙者;
13、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4、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5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4、打架斗殴,先出手者;
5、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者;
6、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7、与校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者;
8、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者;
9、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10、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造成严重影响者;
1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不大,但屡教不改者;
12、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100元以内者。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60次以上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者;
3、侵犯教师合法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打架斗殴,致人轻伤者;
5、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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