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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联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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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乙方申请上市时本条前述不符合上市监管要求的条款自动失效,改为遵从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第5条 保密义务

  5.1 所有与本次投资相关的讨论、交流、文件及任何其他信息均构成保密信息。

  5.2 各方应对保密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非适用的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所要求,以及向同意遵守保密义务的各方的主管人员、雇员、客户、顾问、律师及其他专业服务人员披露,在未获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任何该等保密信息。

  5.3 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义务,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6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由于自身的过错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作出虚假的、重大遗漏的、令人误解的承诺和保证、或违反承诺和保证的行为,将构成违约。

  6.2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_______________

  (1) 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 暂停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 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对权利主张进行调查的成本,以及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 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 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6.3 本协议生效后,若仅因乙方或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完成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的,则乙方及丙方对投资方遭受的损失(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以及为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成本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不低于甲方本次增资总金额的20%。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相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或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对乙方进行增资的,乙方、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7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及结果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故,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直接影响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受阻方")应立即将该事故的情况通知其他各方,并在该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交记载该事故的详细情况及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迟延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受阻方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导致的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或迟延履行不视为违约。

  第8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释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8.2 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地点为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适用该会届时生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9条 协议的效力及修改、变更和终止

  9.1 本协议自各方本人(适用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授权代表(适用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2 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10条 附则

  10.1 本协议一式 份,乙方留存一份,其他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判决或裁定为无效,则该条款应当视为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分割,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性执行,各方应尽力达成新的条款,使其尽可能接近协议各方订立原条款时的意思表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投资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金葵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北京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签字)

  丙方(1):_______________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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