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双方职责
(一)甲方:
1.向乙方提供规划设计文本、规划设计图、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及技术交底资料,提供安全和质量标准;
2.对乙方施工测量、施工放线进行复测;
3.竣工资料及各种质量评定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4.负责工程的施工监理,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5.及时组织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工程竣工验收;
6、负责与市国土房管局、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并申报有关文件资料;
7、负责向工地派驻施工技术监督人员,负责现场技术、安全、质量监督,监督人员纳入乙方统一管理,施工中出现的技术、安全、质量、管理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
1、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文本、图件、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及预算,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尊重和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保证工程质量;
2、负责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内的用水、用电及施工便道和乙方临时设施的修建。自行承担乙方人员的吃、住、行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用;
3、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半成品需求计划、用水、电计划等,报监理单位审批并报甲方备案;
4、将投入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花名单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5、不得将本工程或其中的单项工程部分转包其他单位和个人;
6、工程上道工序完成后,未经监理同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违反者,损失自负;
7、 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工作范围、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验制度);
8、负责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直至合格;
9、自费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监测、量测和试验,若委托甲方完成,甲方要收取相应的费用;
10、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作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对已完工的各类建筑物,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1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因乙方责任而引起的法律诉讼、经济纠纷或公安部门的追究等,由乙方自行处理;
12、在本项工程中,市国土房管局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的承诺,对乙方同样有制约作用;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甲方按乙方所完成实际施工进度,每月或每一单项
工程完工后,根据业主给甲方工程施工费中,按 %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在每次结算前应填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清单,并报监理方签字同意后,甲方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按照结算程序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工程款项的结算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帐支付。
(四)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甲方若发现乙方将工程款挪作它用,而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和施工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负责由此产生的损失。
(五)质保金:质保金按工程总造成价的 %逐月或每单项工程逐次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两年后,据实返还。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书 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六)本工程保修期为 月,保修时间从甲方全部工程正式交工验收日期算起。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合同,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 %的违约金。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上的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未达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甲方法人单位所在地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处理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
1.合同签订前乙方须缴纳合同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视其履约情况予以返还。
3.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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