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_________年。
第九条 合营期限
9.1 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_____年。
9.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两(2)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3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和技术。
第十条 仲裁
10.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信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
10.2 若干30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委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仲裁。
10.3 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时,仲裁员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
10.4 在发生争执,并将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争执者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10.5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
地震、爆炸、战争、叛乱、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1.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条 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
12.1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合同书中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13.2 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式四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2份。
13.3 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
13.4 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7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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