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收取信托报酬;
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
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优先信托收益权:即优先受益人优先于普通信托收益权和特定信托收益权,在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享有对总信托收益的分配权。
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权人或其指定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变现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推介费;
信息披露费用;
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信托报酬;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
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投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