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4、如乙方对其所做工程的质量问题不维修或乙方未作答复,甲方可直接维修,其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接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监理、业主书面批评指令,甲方将酌情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16.1.5、甲方以转帐支票形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支付乙方款项。
17、施工变更
17.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按照变更进行施工: 17.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因变更减少工程量,乙方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
17.3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17.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17.5 变更的计价:本合同中有规定的相同或相似的合同单价,直接套用;合同中无规定的,可以套用甲方与其他乙方签订的相同或相似的合同单价;均无套用的,双方协商确定。
18、施工验收
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14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
19、争议
19.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长沙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0.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1、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3、违约
23.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出现合同条款以外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所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3.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若单方面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量不超过本合同金额的10%。
24、合同终止
24.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5、合同份数
25.1本合同壹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26、补充条款
26.1 双方约定:遵守甲方的劳务结算管理的规定。
26.3 双方约定:遵守甲方的与劳务分包相关的其他规定。
27、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建设工程)环梁拆除安全协议书 篇32
合同编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订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出租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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