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旧机动车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本合同签订成交后,乙方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后,甲方应当按旧机动车成交额的 %支付乙方佣金。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托出售的旧机动车(包含行驶证、保险单、购车发票、纳税票据等)由受托人保管和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行处理委托事务,乙方可以转委托。
2.乙方收取车款后,除偿还甲方抵押贷款本息、支付相关费用、扣除佣金外,余款应交还甲方。
3.乙方应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移交的车辆。
4.乙方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上海驭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4000-51-17172015/3/7
5.乙方不得伪造、涂改、买卖交易文件和凭证。
三、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车辆管理规定,并遵守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规定。
四、变更和解除
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应当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七、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双方产生争议时,自行和解不成的,提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调解,调解成功的,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证件号: 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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