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设项目的启动
乙方必须在乙方投资企业取得用地批复、与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启动建设项目。
十三、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投资企业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收取的批租费用,并按已收取的批租费用的千分之六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由于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公用设施配套条件的,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批租费用总额的千分之六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支付批租费用的,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拖欠批租费用的万分之六的违约金。
4.乙方建设项目逾期开工的,每逾期一个季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批租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果在一年内没有开发利用地块的,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有权通过政府无偿收回。
十四、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用书面形式约定后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3.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十五、生效
本协议由甲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_________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略)
2.拟批租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图(略)
3.拟批租地块现有土地权属证明(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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