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2.
2.甲方受训人员在协议期间分两批,320人日以内(翻译除外)赴乙方接受培训。
5.
2.
3.首批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
第三至
第四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工艺。
5.
2.
4.
第二批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为合同生效后的
第八至
第九个月,甲方派技术人员4人,翻译1人到乙方工厂接受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合同产品的设计、加工工艺、装配工艺和机器的调试。
5.
2.
5.甲方负担受训人员的旅费。在乙方受训期间的膳宿费及驻地和工厂之间的交通工具由乙方负责提供。
第六条 技术资料
6.
1.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在中国北京交付技术资料。
6.
2.首都机场空运代理人的邮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甲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1份寄给乙方。
6.
3.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资料项目、件数、重量、航班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寄给甲方。
6.
4.若技术资料在空运中丢失、损坏、短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补寄或重寄给甲方。在甲方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资料不全或增补要求,则视为甲方验收。
6.
5.技术资料采用英文,计量单位以公制表示。
第七条 考核与验收
7.
1.合同产品的
第一台样机,由甲、乙双方组成的联合考核小组,按附件七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考核。如果符合附件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即可验收,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执两份。
7.
2.如果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
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
3.如果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自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进行
第二次考核。
7.
4.经过
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验收,若责任在于乙方,则乙方须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进行
第三次考核。
7.
5.经过
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
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若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第八条 技术改进
8.
1.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生产条件的(如设计标准、原材料、外购配件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在不影响合同产品性能情况下,应采用中国产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设备。
8.
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的任何改进和创新,都将改进和创新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
8.
3.改进或创新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或创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对其申请专利或将其转让给
第三者。
第九条 保证和索赔
9.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经过实际使用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向甲方及时提供任何改进和发明的技术资料。
9.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
9.
3.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
第六条规定,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将所缺的技术资料,或清晰、正确的资料寄给甲方。
9.
4.如乙方的技术资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则须按下列比例支付罚款给甲方:
(1)迟交1至4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215;%;
(2)迟交5至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215;%;
(3)迟交超过8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215;%。
9.
5.乙方按本条规定被罚款时,并不解除其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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