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税费
6.1甲乙双方依法应缴纳的税金,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技术服务和培训
7.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派出技术人员,协助甲方实施合同技术,使其生产的合同产品符合规定的技术规格。
7.2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必须是熟悉合同技术、能胜任技术指导工作的人员。
7.3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的入门费和提成费中,甲方不再支付技术服务和培训费用。
7.4乙方负责培训甲方实施合同技术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7.5乙方对甲方人员培训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的计划,在附件中加以规定。
第八条 试制与投产
8.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合同技术,由乙方技术人员指导,最迟于本合同生效日起的天内开始进行试生产。
8.2试生产出第一批样品后,双方对样品进行考核,如合同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产品合格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投产。
8.3如考核合同产品三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如系乙方责任,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入门费;如属甲方原因,甲方已支付乙方的费用无权请求返还;如属双方责任,则按各自的责任分担费用。
8.4如本合同产品试制经三次考核不合格,在查明原因后,无责任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保密
9.1在本合同专利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予以保密。
9.2本合同专利有效期满,甲方对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本合同专有技术部分或全部已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开,甲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后续改进技术
10.1甲乙双方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互相告知后续改进技术。
10.2双方或一方对合同技术取得一般的改进和发展,向另一方予以免费提供。
10.3双方或一方对合同技术取得重大改进和发展,改进方以优惠价格优先向合同另一方提供。
10.4技术改进的所有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主要改进方。
第十一条 保证
11.1乙方保证自己向甲方所提供的合同技术是真实的、有效的,可据以实施的,并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的最新发明专利及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
11.2乙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出售许可证,如有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向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责任。
11.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技术在与第三方争议中被禁止使用,致使合同终止,则根据造成的实际后果,确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1.4甲方保证具有实施本合同技术的一切设备、资金和技术,如因甲方不具备实施合同技术的条件而盲目与乙方签订合同而造成不能实施合同技术,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对已收取甲方的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风险责任的承担
12.1合同产品由甲方负责销售,如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合同产品滞销,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但甲方在提供确切证据后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12.2合同技术实施后,生产成本达不到乙方提供的核算成本指标,造成销售困难或利润下降,属甲方原因则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属乙方提供核算成本指标不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属市场原料价格变化,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专利权的放弃及其转让
13.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以乙方的名义缴纳维持专利权的年费,甲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造成乙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甲方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实际损失。
13.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放弃专利权,否则造成专利权终止,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实际损失。
13.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转让其专利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权,转让合同另订。
第十四条 专利侵权诉讼
14.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第三方对本合同专利产品侵权,双方有义务尽快告知对方。
14.2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由乙方进行交涉或诉讼,甲方给予协助。
14.3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胜诉时的收益亦各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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