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④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⑤若需实施飞机灭火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湖南省航空护林飞机申请和使用管理规范》(湘森指办[20xx]39号)规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防火办提出申请。
3.4.5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市行政区域时,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市人民政府与相关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4.6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3.4.7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 火案查处
①2公顷以内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林业站组织力量,深入火场,查处火因及损失情况,对肇事者和责任者作出处理,写出材料存档。
②一般森林火灾,由森林公安负责调查处理。
③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市级以上林业、公安主管机关,成立火灾案件查处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5. 善后工作
5.1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3 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4 分析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和邵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①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在防火期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②森林防火期间,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干部和村级护林员三级防火电话全日开通,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③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要动用一切通信工具,完善火场应急通讯系统的建设,前线指挥部与火场应随时保持联系,市防火办和上级防火办与火灾现场直接保持联络。
④各单位防火组织在重点火险期实行24小时值班。
⑤�t望台值班人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准确�t望观察,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⑥景区、重点林区和国有林场除坚持24小时值班外,要组织防火人员、护林员进行巡查和火情监测,对重点部位和火灾多发区设点设卡派专人严防死守,禁止火源进山。
上一篇:职业生涯规划
下一篇:建筑防台防汛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