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要拓宽综合性券商的融资渠道
一直以来,融资渠道狭窄而且不畅通的问题一直制约着证券公司的发展。目前,券商发债的问题已进入了监管范围,但发债的规模还受到《公司法》关于发债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限制。建议修改相关的.条款,为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拓宽而创造制度空间。
6.要清除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障碍
资产的证券化使得难以兑现的资产获得了较高的流动性,使发行资产证券的金融机构更快地获得现金。在我国,目前无论是《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任何法律依据。建议修改有关法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发展空间。
7.要拓展证券公司的集团化运作制度空间
自从我国加世后,外资的引进,为我国的证券业发展带来了机会,同时也为国内券商带来了很大竞争力。在这种形式下,应允许证券公司采取集团化运作,有利于扩大券商的规模、增强市场的竞争力。而且,因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在人员、财务和机构上的独立运作、独立承担责任,所以能有效地分散及规避金融风险。因此在《证券法》的框架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集团化运作的有关制度性条款是十分有必要的。
这次创新业务学习中所认识到的和感受到的,将会使我们终生受用。只要我们勇于创新、大胆尝试、努力去执行,一定会在证券业务创新上有所突破,为公司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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