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订或者废止的;
(三)乙方的工资等具体数额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变更本合同必须符合《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并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变更表》。
第六章合同的续订、顺延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满需要续订的,乙方应当在合
同期满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甲乙双方应当于本合同期满_______日前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续订表》。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项约定的,合同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该情形结束为止:
(一)乙方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乙方为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七章合同的终止、解除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乙方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
(三)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提前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甲方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
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乙方为女性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除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_______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是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据前款约定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乙方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期满且确定不再续聘的,甲方应当提前_______日将终止本合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甲方涉密岗位工作,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
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与乙方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第三十六条聘用关系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当自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______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转移手续。乙方逾期不办理转移手续的,甲方可以将有关手续转交当地人事代理机构,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后果。
第三十七条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甲方按照文职人员的退休办法为乙方办理退休手续。乙方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八章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和人事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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