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质量标准和保持;商标使用方式
1.所有使用许可商标的货物,其制造、宣传和销售必须与许可人所提供的产品规格一致,其规格列于附录C中,不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许可人可随时予以修改。
2.被许可人同意在维持许可人的标准和控制其所销售的所有与许可商标有关的货物的质量和性能方面与许可人合作。
A.许可商标产品在初次投放市场或初次进入商业流通之前,任何使用许可商标的广告和文字材料发表之前,应将这种产品的样品或这种广告或文字材料的样本送交许可人认可,许可人不得无理扣留。许可人在收到所述样品后的1个工作日内应将认可或不认可的意见以书面方式告诉被许可人。如果不认可,则许可人应说明其理由。
B.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适当时间,一旦许可人提出要求,被许可人应及时向许可人提交许可商标产品其宣传广告的样品或样本。如果该产品或广告不符合许可人的规格和标准,许可人可行使其否定权,被许可人则应停止销售这种被否定的产品,停止使用这种被否定的广告。被许可人必须克服产品和广告上的缺点,并再次谋求许可人的认可,才能重新开始销售该产品和使用该广告。
3.被许可人同意,仅以许可人规定的方式或形式使用许可商标,在未得到许可人的书面认可前,不在许可商标上添加任何别的标记。
4.在每次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中,被许可人应严格遵守一切标记规定,这是法律的要求或者是为了保护许可人在许可商标方面的权利。按照可适用的法律行事。根据许可人的书面要求,被许可人同意在使用许可商标时加上一个说明,说明本许可商标是许可人授予的许可。
第八条 保证
1.许可人保证自己是本许可商标的所有者;许可人未发现由于销售本许可商标产品而侵犯任何别的权利;许可人有权签订本协议,可以将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授予被许可人。
2.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制造和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作任何担保。
3.被许可人保证有权签订本协议;保证不因承担本协议的义务而违反它作为当事方的其他协议;保证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明确规定的方式使用本许可商标。
第九条 订约人的独立性;赔偿
1.被许可人是一个独立订约人,不是代理人,不是联合投机商的合伙人,不是许可人雇员。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应自费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包括契约和产品责任保险,涉及与本协议许可商标有关的所有货物与活动,保险总额不少于 美元。被许可人应向许可人提供一份保险凭证副本,或其他保险证明副本,这种凭证使许可人确信其权利以及由本协议所授予的权利而产生的索赔均已得到了保护。
第十条 广告;宣传
在本许可证授权的被许可人市场内作宣传广告,当事双方都可能希望在协议中包括这样一些条款,规定各方关于广告类型和费用应分担份额。关于广告的形式、规模和布局,被许可人希望得到许可人的保证。如果许可人在被许可人的市场内作关于许可商标货物或服务广告,则它可能希望得到被许可人的资助,例如可按照被许可人的销售总额对在该市场内许可人、被许可人和别的被许可人们的全部销售总额之比来计算。
第十一条 第三方侵权
被许可人同意,一旦发现任何未经许可而使用许可商标的行为,立即通告许可人。对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是否诉诸法律是许可人独享的权利,但许可人同意对上述情况采取行动要同被许可人协商,包括诉讼费以及所得赔偿的分配等。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纠纷的解决:
2.合同的修改:
A 本协议是当事双方关于所涉及标的物的完整协议。以前关于上述标的物的一切口头或书面的谅解或协议均由本协议代替。
B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当事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并说明修改的目的。
3.可分割性
本协议中的某一条款如果被认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实施的,则该条款将终止执行,但这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尽管原协议中不含上述条款,而协议仍将继续被执行。
4.管辖的法律
不管选择何种法律来支配本协议,当事双方应熟悉该法律关于商标、合同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条款,以保证正确拟订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保护当事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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