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即有权直接向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贷款人第一次书面要求还款通知后 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保证人担保范围内的所有款项主动支付给贷款人,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要求还款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贷款人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担保合同自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担保书正本一式二份,贷款人和保证人各执一份。
贷款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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