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著名作家、诗人、书画家、音乐家、表演艺术家(属省、市及以上行业协会会员);
(9)特级教师、特级校长;
(10)获世界、国家级奖项或省、市前3名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
(11)省、市及以上权威部门认可的,从事一、二、三产业著名人物、能工巧匠,如烹饪大师、园艺专家、养殖能手等;
(12)在上海市、全国,乃至世界上具有影响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和海外()籍人士;
(13)具有省市及以上有关单位颁发的奖励证书或经省市及以上报刊杂志报道、刊载的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者;
(14)在省市及以上地区具有影响的其他社会名人;
(15)补充前志(《志―》、《志―》)遗漏的上述人员。
注:《人物传记》含()籍人士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期间达到上述类似条件的人员;不包括驻镇单位人员(即驻、xx地区,非本镇管辖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二)《人物简介》收入的为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在世,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正高职称获得者;
(2)副局(区)级、副师级及以上职务的党政军领导;
(3)本籍离休干部;
(4)全国劳模、五一奖章获得者;
(5)全国党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6)著名科学家、发明家、医学家、实业家、企业家、教育家、科技英模、专家学者(获省、市及以上资质部门认可);
(7)著名作家、诗人、书画家、音乐家、表演艺术家等(属省、市及以上行业协会会员);
(8)特级教师、特级校长;
(9)获世界、国家级奖项或省、直辖市级前3名成绩的卓著运动员、教练员;
(10)省市及以上权威部门认可的,从事一、二、三产业的著名人物、能工巧匠,如烹饪大师、园艺专家、养殖能手等;
(11)在上海市、全国,乃至世界上具有影响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和海外()籍人士;
(12)具有省市及以上有关单位颁发的奖励证书或经省市及以上报刊杂志报道、刊载的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者;
(13)在省市及以上地区具有影响的其他社会名人;
(14)补充前志(《志―》、《志―》)遗漏的上述人员。
注:《人物简介》含()籍人士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期间达到上述类似条件的人员;不包括驻镇单位人员。
(三)《人物表》收入的为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含在世和逝世):
(1)驻镇单位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正高技术职称获得者;
(2)驻镇单位任职的副局(区)级、副师级领导干部;
(3)上海市劳模、五一奖章获得者、先进工作者、白玉兰奖和全国级条线荣誉获得者(包括工青妇等全国组织或国家各部委等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如全国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
(4)历届上海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5)户口或工作在、非本籍离休干部;
(6)()籍副处(副团)级及以上干部;
(7)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获得者(含工作在、非本籍人士);
(8)()籍部队三等功及以上获得者;
(9)()籍港、澳、台及侨居海外人士;
(10)补充前志(《xx乡志―》、《志x―x》)遗漏的上述人员。
注:《人物表》含()籍人士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期间达到上述类似条件的人员。
二、资料基本要求
(一)《人物传记》的基本写作要素:姓名(字、号、别名、笔名、艺名)、性别、民族、生卒年月、籍贯(本籍和客籍人士写到省市、区县)、出生地(本籍人士写到省市、区县、乡镇、村;客籍人士写到省市、区县、乡镇)、最高学历、最高职称、政治面貌(包括何时参加中国共产党或其他党派)、工作主要经历(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工作,任何职务等)、主要业绩、主要学术成果、重要发明创造以及逝世时间等。符合《人物传记》入选标准的需报送-xx字介绍材料(重点介绍其取得的业绩、成果和发明创造的项目名称、奖项、权威部门的认证以及取得成果时的工作单位、时间等),并附2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照片后写上姓名)。
(二)《人物简介》记述基本要素大体与《人物传记》相同,《简介》和《传记》的主要区别在于:《传记》在突出成就基础上面面俱到,《简介》主要写成果、成就、业绩,不必详写简历,写明最高学历、最高职务、最高职称的名称和获得时的年月、单位即可。其中xx年后去世的人物可适当增加篇幅。符合《人物简介》入选标准的需报送400-500字介绍材料及2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照片后写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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