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橙色预警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报请主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北京电视台等发布或解除。
3.2.3 红色预警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报请市长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北京电视台等发布或解除。
3.2.4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报市主管部门和市应急办备案。
3.3预警响应
3.3.1蓝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坚持领导带班,昼夜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专业森林消防队正常备勤。
3.3.2黄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坚持领导带班,昼夜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
3.3.3橙色预警响应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要昼夜坚持值班,并随时掌握各种情况。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区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其职责,做好相应准备;各区县相关部门应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各级政府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停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行政审批。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要加大巡查力度,对于重点地区、重点林区死看死守,密切关注火情的发生,各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
3.3.4红色预警响应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领导要昼夜坚持值班,主动了解掌握各种情况。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区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各司其职,高度警戒,做好应急战斗准备。各级政府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停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行政审批。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要全力巡查,对于重点地区、重点林区死看死守,密切关注火情的发生,各专业森林消防队做好紧急出发的准备。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原则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必须坚持接警必报、主动了解、多方沟通的原则;必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上报的原则;必须坚持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为报告主要负责单位,报告内容准确翔实的原则。
4.1.2报告程序
遵循首报、续报和总报三个程序,主动、及时、准确报告情况。各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应作为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情报告执行机构,做好各方面情况沟通及其火情信息报告工作。
(一)区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告要求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应是全面掌控森林火情发生、发展动态,扑火力量调动等情况的综合部门。在发生森林火情后,应有一名局级领导坐镇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调度等重要事宜。火场前线指挥部应随时向指挥中心沟通情况。对于森林火情综报内容,在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同时,应做好与本区县应急管理相关部门的沟通。
首报:接到辖区各渠道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在30分钟内将所了解的情况以电台或者电话形式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电台呼号B56,报警电话12119、84273363)。
续报:应将了解到的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情态势、植被状况、组织扑救等具体情况,在首报后30分钟内完成第一次续报。续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级领导要求随时反复进行。
总报:火情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森林防火办。对于较大森林火灾、比较复杂火场或是夜间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初报,详细情况调查后再行总报。
(二)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告要求
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应根据所掌握的火情状况,及时向各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同时把领导指示传达到位。根据预案规定和领导要求调集扑火队伍。市园林绿化局和市森林公安局带班领导及时赶赴指挥中心坐镇指挥。
(三)向市园林绿化局、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
首报: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接到火情报警应迅速核实,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局和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
续报:要主动与火情发生地区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或火场前线指挥部人员联系,了解现场的有关情况后随时汇报;接到领导指示后,应迅速予以传达;根据预案规定和领导要求调集增援扑火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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