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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厅员工制度范文_小餐厅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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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四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五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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