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人用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线进行用户信息变更。如商标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另行办理商标变更申请。
第六条甲方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在线足额支付商标规费,以网上申请系统收到银联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超过系统开放时间未收到银联反馈信息的,视为该申请未提交。
第七条甲方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当日完成规费缴纳后,不涉及规费变动的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可以修改;涉及规费变动的不可以修改。申请件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可以删除,所缴纳的规费将退至付款人账户。
第八条商标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的,统一票据开具对象为申请人,邮寄地址为用户注册地址。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的,统一票据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邮寄地址为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的地址。
第九条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的开放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00至16:00。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将提前在中国商标网予以公告,以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甲方应当充分了解并按照规定及协议使用乙方的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因甲方未按规定或协议操作造成网上申请文件未被准确、完整接收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所有网上申请信息以乙方系统的电子记录为准,乙方应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如甲方利用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漏洞,损害本系统及任何第三方的权益,乙方将终止其用户资格,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乙方有义务对用户信息实施保护,如发现有影响用户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乙方有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恶意攻击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申请文件未能被正常接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本协议在甲方点击“我接受”按钮后即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标注册代理委托协议书 篇19
协议编号:
协议地点:
协议时间:
甲方(委托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办理商标注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在第_________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_________件商标,该注册商标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并保证提供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合法性。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商标注册代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商标注册代理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其尽快完成商标注册工作。
(5)甲方若有变故,如企业变更、企业重组、联系人地址变更、电话变更等等,必须通知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如果乙方代理甲方申请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或需要删改的,由甲方决定是否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如果甲方决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委托协议。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商标代理注册、设计、制作等事项,因注册材料被核驳或需删改的,领取《商标注册证书》的时限顺延。
(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甲方委托代理商标注册材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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