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向买方交付时,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包含实际交付本房地产套内建筑面积的内容。
买方接到《入伙通知书》后,应依照卖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
本房地产经买方验收,认为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15日内对异议部分作出书面答复和 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收楼意见 书》 中,须逐条列明验收内容,其中应包括:本房地产的位置、套内户型结构、套内建筑面积、工程质量、装修内容、套内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配套项目等内容,买方应对上述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逐条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应明确以书面形式表示,无明确表示异议的视为符合交付标准。
卖方应妥善保管《收楼意见书》。卖方不提供《收楼意见书》或《收楼意见书》中无买方意见和签名,或卖方将《收楼意见书》遗失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房地产实际交付的凭据。
未经双方约定,卖方在交付本房地产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收楼。
对卖方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修及设备,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方。
第十一条 交付的文件
卖方应在本房地产交付时向买方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下列文件:
(一)法定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和预售面积测绘报告的相关部分;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四)《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六)《收楼意见书》;
(七)《业主临时公约》。
上述文件中的(三)、(四)项,卖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二)、(五)项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由买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收楼。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的确定
本房地产交付时间,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入伙后,经买方验收,认为符合交付标准同意收楼的,以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通知入伙日为本房地产交付时间;
(二)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入伙后,经买方验收,认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但经买卖双方就不符合交付标准事宜协商达成补救及解决方案的补充协议的,以该补充协议签订之日为本房地产交付时间;
(三)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以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通知入伙日为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
第十三条 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不超过90日(不含90日)的,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含90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8%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时间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
卖方承诺在本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共用 设施 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交付使用;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设并交付使用(见附件三)。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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