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标的使用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时止。期间如商标注册期限届满,由甲方负责办理商标续展。
第三条商标使用费
1.商标使用费按下列第__种方式收取:
(1)商标使用费为____元/年,乙方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合同生效年度的商标使用费为____元,于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付款的,按_________________计算逾期利息。
(2)商标使用费根据上一年度特许加油站的销售额(乙方上一年度向所有客户开出发票上所列已付油品的总值)计算,具体比例为销售额的__%,但最低不得低于____元。乙方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合同生效年度的商标使用费为____元,于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付款的,按_________________计算逾期利息。
2.自收到第一笔商标使用费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与商标有关的标志图案样品,由乙方自行委托具有商标印制资格的单位印制,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特许经营站所经营的油品及提供的服务,应在任何时候都符合当时甲方规定或认可的质量、性能、规格与标准,遵守甲方关于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商标;使用商标的方式,不会损害商标和特有形象的独特性、有效性和声誉。
3.乙方不得以任何甲方认为有损于商标和特有形象的独特性、有效性和声誉的商业名称或标志来经营业务。
4.乙方在使用商标时,应标明自身或下属单位的名称,不得采取在自己或下属单位的商业名称使用商标或特有形象等任何可能导致乙方与中国石化相混淆的情形。
5.方授权代表有权在一切合理的时间为以下目的进入特许经营站:
(1)检查特许经营站的油品、服务和有关活动;
(2)检查商标使用、展示方式和相关情况;
甲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理的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广告、促销材料、标签和其他印刷品。
6.乙方一旦发现下述现象,应立即通知甲方:
(1)第三方侵犯或涉嫌侵犯商标和特有形象的权益;
(2)第三方注册与商标和特有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使用与商标和特有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形象;
(3)其他乙方认为影响商标权益的行为。
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认为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或行动的,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采取有关行动。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行使。
8.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约定的情形的,有权要求乙方纠正。
9.在甲方合法拥有商标再授权权利的情形下,无须就乙方行使本合同赋予的权利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乙方行使本合同赋予的权利而遭受第三方的索赔,相关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营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本项义务不以本合同解除而免除。
第五条授权终止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可立即向乙方发出通知,终止商标的授权使用:
(1)乙方失去《特许经营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资格;
(2)逾期支付商标使用费,超过____日;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经甲方发出通知要求纠正____日内仍未予以纠正;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不经通知要求纠正,直接终止授权;
(4)乙方不当经营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给甲方的财产、声誉造成损失;
(5)乙方不再经营与商标有关的业务;
(6)乙方进入清算。
2.乙方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因本条第1款的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合同因到期或因本条第1款的情形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拆除经营设施上的商标或特有形象标志,停止使用任何带有商标或特有形象的商品、包装、广告、促销材料、标签和其他印刷品。
第六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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