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买、卖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前述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 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五条补充约定如下:
买受人选择下列第 一 种付款方式。
一、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的同时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本补充协议约定房价总款为Y元(大写: )。
二、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1、 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按揭购房的首付款人民币: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 × 元),余款: × 佰 × 拾 × 万 × 仟元,买受人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2、按揭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 买受人须于主合同签订后自行按照按揭银行的要求,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交到按揭银行,用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按揭手续;
2)买受人承诺在签订主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并同意根据所购房屋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若买受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日 内仍未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的(以与按揭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为准),则视为买受人违约,此种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在书面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 5% 的违约金。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由出卖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出卖人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金额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与买受人申请的金额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并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复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逾期付清,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 5% 的违约金。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由出卖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出卖人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第二条 关于房屋交付事项的补充约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依照主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请求,直至买受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1)买受人未付清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或应承担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与出卖人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协议的签订及房款找补手续之前;
3)按揭付款的买受人未向出卖人提交代办权属证书的资料和费用的。
2、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政命令、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更等)、项目施工片区停水、停电等因素造成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可据实延期交房而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3、房屋达到主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时,无论买受人是否接到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买受人均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出卖人对房屋交付日期另作通知的,则按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房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逾期未签署房屋交接清单的,其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均同意以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作为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及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由于买受人过错,未能按期交付,应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房屋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资金、全部税费及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4、房屋交付时,应由买受人本人自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若买受人本人确实无法在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公证委托的方式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委托代理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于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