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甲方因按当年(累积的?新增的?)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用于担保赔付;
(三) 非货币形态的被担保资金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
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对外的担保责任实行合并计算、总量控制。甲方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所有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甲方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的1.4倍。且甲方有义务向乙方通报所有对外担保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
第三条:保证责任的形式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业务合作范围
(一) 甲方担保的贷款种类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及相应的表外业务。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一般为六到十二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二)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率政策及乙方所制定的贷款政策执行。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为控制风险,凡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由甲方及乙方所属机构共同把关审查,双方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被担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乙方所属机构向甲方提供被担保企业(在取得被担保企业许可之后)在XX银行的资信等级、贷款余额、还本付息等情况,以协助甲方做好担保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 乙方承诺在甲方对具体企业的担保期间,如发现被担保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有重大问题时,及时告知甲方。双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三) 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保证金
(一) 甲方为中小企业在乙方贷款进行担保时应提供不低于担保本金12.5%的担保保证金,纳入保证金账户专户管理。乙方对甲方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应向甲方计付保证金利息,但如发生提前收贷或提前要求被担保人补足票款的情况,甲方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导致乙方扣划相应的保证金的,保证金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甲方应确保保证金存款不低于担保金额的12.5%,若低于上述比例,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要求甲方补足保证金,并拒绝甲方支用该保证金,同时停止向甲方担保的借款人办理新贷款,直至甲方在乙方保证金存款达到或大于12.5%。
(二)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入围时存入50万元入围保证金,该笔保证金不计利息,待甲方入围资格到期且其担保的业务全部清偿以后,甲方明确表示不再与乙方合作,则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50万元保证金。
(三) 上述两种保证金均用于为甲方担保业务进行担保,当甲方所担保业务发生逾期不能清偿时,乙方在要求甲方替其偿还后仍未偿还的,乙方有权依次扣收上述的担保保证金、入围保证金。一旦扣收入围保证金后,其在乙方入围资格将被取消,乙方将停止受理甲方所担保的业务。
第七条:在被担保人贷款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甲方与乙方所属机构应共同与被担保人联系,以决定续贷或还款,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防止出现贷款逾期。
如被担保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乙方所属机构应于逾期之日起向被担保人发送催收贷款通知书,并同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催收通知回执,同时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所属机构组织催收与追偿,催收期(即从贷款逾期之日起算)为三个月,经催收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乙方所属机构可在逾期三个月时,从甲方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被担保人所欠乙方全部贷款本息(含罚息),此时甲方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其在乙方所属机构账户上有足够的用于偿还乙方贷款本息的资金。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后,乙方所属机构将被担保人全部的借款资料副本移交给甲方,便于甲方依据《担保法》第31条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乙方所属机构有责任予以协助。
第八条: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乙方所属机构有权立即停止发放新的由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待甲方所担保的贷款不良率降低后,乙方可恢复受理乙方提供担保的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