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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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方(以下简称乙方):大连某水产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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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下列食品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并执行:
第一条、双方的资质及合作方式
本协议中的甲方承诺其具备销售委托生产海参食品的销售许可资质,乙方承诺其具备生产海参食品的生产许可资质,双方在被许可的有效期限内,以委托生产方式进行合作;
第二条、每月委托订单数量、内容、期限
1、甲方须提前3天通过传真或邮件等书面方式给乙方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及提货时间等信息。
2、乙方在收到上述书面文件后,必须在3内以传真或邮件等书面方式向甲方确认上述信息。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法律允许生产食品的范围内向乙方提出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要求,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包装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生产的全过程,并有权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验收,对乙方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有权拒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接受甲方的委托生产要求,按照甲方的要求自行组织生产并报告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
2、本委托产品的销售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第五条、委托生产食品内容明细(暂定明细,具体以订单为准)
第六条、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要求
标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标注,并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第七条、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和包装要求:
1、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和包装材料;
2、乙方按甲方订单要求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第八条委托生产食品的验收标准、方法、期限及地点:
1、乙方生产完毕3天内通知甲方派人验收,甲方指定 进行验收,验收地点双方协商决定,甲方须3天内完成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验收。
2、验收标准参照国家、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委托生产费用、结算方式及期限:
(1)委托生产费用按每斤 人民币计算,甲乙双方按此价格据实结算。
(2)甲乙双方对账无误后由甲方按乙方实际生产数量开据增值税发票(含税价)给乙方。
(3)货款每月结算一次,货款结算时间为每月的15日。甲方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货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银行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行:
帐户:
(4)本协议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协商续约事宜,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交货方式:
甲方指定 对委托加工的产品检测认定验收后,甲乙双方指派 的代表在确认书上签字即视为乙方交货合格。
甲方须到乙方工厂提货,乙方负责安排工人装车,由此而产生的运输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除上述条件解除合同外,甲乙双方也可协商解除合同。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留两份,以供备案之用,四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签字并盖章): 受委托方(签字并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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