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包方每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不按照要求、不按标准、不及时清运收集垃圾、保洁不注意安全生产的每次每项缴交违约金100元以上,连续三次以上不符合要求的缴交违约金1000元,在当月承包金中扣减。
四、若被县、市、区通报批评一次,承包方缴交违约金300元,在当月承包金中扣减,若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取消承包资格。
五、承包方无权私自向沿线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如有违反,除缴交非法所得外,并按所收取的三倍作为违约金缴交给甲方。
六、承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解除合同,(除政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违者要缴交违约金5000元给对方。
七、履行承包合同产生争议,双方现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贵港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考评标准为《平丹路党校路口至红旗岭屯路口突击保洁服务质量考评标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尽管理责任导致损坏、损失的,应按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费用;
二、甲方违法、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个月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违法、违约,不履行投标承诺和约定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向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直至取消乙方的服务合约。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执一份,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执一份。
甲方(章):
年 月 日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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