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如下第 种公示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平均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有关报酬或调休一句《劳动法》及甲方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为:
1、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 元/月。
2、正式录用后,乙方工资为 元/月,甲方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或甲方另行决定提前支付)由银行以银行卡方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或以货币形支付)。
3、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4、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第九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或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制定关于劳动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应主动学习和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员工手册),如果乙方有所违反,甲方有权视情节依法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包含但不限于不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设备),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即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随时变更或解除。
(二)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甲乙双方在此一致确认:如下所涉内容均为用人单位的重大“规章制度”,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乙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除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无权获得任何经济补偿金之外,乙方并需另行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报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并未终止与其他雇主订立的所有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聘用合同;或本合同有效期间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雇主。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虽然通过聘用体检及工作经历调查,或虽然经甲方认可免除了体检即工作经历调查,但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发现有隐瞒、造假、虚报或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