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应经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条、公司存在累计亏损时,在亏损被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分红,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
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为职工办理各类法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与流程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严格防范滋生内外部风险。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具体激励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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