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如有不安全隐患立即通知项目部进行整改,符合后方可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甲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如确实需要拆除变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中毒等事件发生。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保障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由于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负责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未尽事宜。
1、甲方制订制度,乙方必须遵守严禁在寝室内乱烧乱接,违反者必须进行处罚(200---500)。
2、寝室内严禁男女混乱,违者罚款(500----1000)。
3、严禁打架闹事,偷窃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4、各班组必须做好工完场清,做好各种工具.机械保养,清理工作,交还项目部。
5、乙方违反项目部安全生产规定,违障操作、故意破坏、娄教不改故造事再
进行处罚。
6、对以上违障及项目部开出的安全违规罚款单和整改单不整改娄教不改等情况进行处罚。从生活费扣住。
21.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是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二份,送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3.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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