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损害赔偿责任归属
关于本契约之履行,乙方之代理人或受雇人有故意过失者,乙方应与自己之故意、过失负同一之责任。
如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者,该可归责之一方当事人应对他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契约之权利义务转让予他人。
乙方对于因法令或交易规则之变更、通讯或传送设备之故障、或因重大情事变更、天灾、不可抗力等乙方无法控制之事由或无法归责于乙方者,致委托传达迟延、错误、时差或汇率变动所造成之损害不负责任。
第十九条代理权限制之对抗效力
甲方不得以其与保管机构、丙方所签订之委任契约、期货交易全权委任契约所定代理权之限制,对抗乙方。
甲方与保管机构之委任契约,经撤销、解除或终止者,乙方于接获书面通知时,受托买卖已成交及已输入未及撤销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该交易待结算交割之款项部分,该委任契约视为存续,保管机构应就该待结算交割款项之部分予以留置并代为办理结算交割。
第二十条委托交易之停止
本约存续期间内乙方接获甲方、丙方或保管机构有关本约所定开户、交易、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之代理权有终止、撤销、解除或其它争议之书面通知时,乙方应停止接受丙方之委托交易。
第二十一条契约变更
本契约内容之变更,应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以书面为之。
第二十二条契约之终止
当事人之一方得随时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终止本合约;甲方欲终止本合约时,应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并会同丙方,通知乙方终止。
本契约终止时,乙方为丙方执行期货交易已完成之交易委托,或进行中未及撤回或未及冲销原有契约部位之交易委托效力仍及于甲方,甲方对其交易过程及结果仍应负责。
本契约终止时,丙方应代理甲方,立即与乙方结清所有既存之交易部位,惟在终止前既存之债务或义务并不因此终止而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通知对象
立约人就有关本约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观念通知,应依第四条第七项所定方式向其它各方当事人为之。
第二十四条纷争处理及仲裁约定
因本契约所生之争执,各方同意应先依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有关纷争调解处理之规定办理。
调处不成立时,各方同意先依仲裁法交付仲裁。
本契约一式四份,甲方、保管机构(甲方代理人)、乙方及丙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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