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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法工作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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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需要司外会商、会签的办件,通常批示“请商办理”、“请提出意见,并送会签”、“请办理,可先请提出意见”;派出审计局送审的审计业务文书,可批示“请行政事业司审核,并送法制司复核”。

  5.对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办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后,可写“请核批”。

  6.对有时限要求的办件,通常批示“请于年月日前研复”、“请于年月日前办结”。

  (六)批示送审文件

  1.送审征求意见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阅示”、“请审示”;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阅”、“请阅改”。

  2.送审内容已经基本确定的文件,对上级通常批示“请审定”,对平级或下级通常批示“请审核”、“请复核”。

  (七)批示会签文件

  1.单方会签的,通常批示“请会签”、“请审签”。

  2.多方会签的,一般批示“请、会签”。

  (八)请示的结束语

  1.请示由自己办理的事项,结束语通常为“请批复”、“请指示”、“妥否,请批示”。

  2.请示需要他人办理的事项,结束语可为“以上如可行,建议批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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