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未造成后果者;
7、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后果者;
8、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9、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者;
10、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
11、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100元以上者。
12、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节以上者;
2、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学造严重影响者;
3、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4、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后果者;
5、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7、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重伤者;
8、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严重后果者;
9、经常盗窃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10、因故意,多次造成公物损坏,情节严重者;
11、有流氓行为者;
12、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留校察看处分,再违犯校纪校规者;
2、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在兄弟学校打架闹晤事件,严重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4、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敲诈、鞍索,造成严重后果者;
5、多次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
6、有流氓行为,造成后果者;
7、对教职工实施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者;
8、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9、触犯国家法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拘留以上处罚者。
以上条例中的“轻微伤”、“轻伤”、“重伤”等界定,以法医鉴定为准。
第三章
第十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需停课处理的必须报政教处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并向年级主任汇报。
第十二条: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或现场教职工应及时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及时处理,之后再向年级主任汇报。
第十三条:学生处罚由班主任将材料落实后,与年级主任共同研究,根据《宜昌市第七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由政教处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跨年级事件由政教处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涉及校外的事件由政教处处理。
第十六条:所有处分政教处都将备案,“记过”以上处分决定还要交教务处收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记过”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篇3
第一条 为了保障同学们在校期间生活和学习的健康有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纪校规和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结合本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该以“学”为主——先学做人,再学成才。任何影响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和良好品质养成的行为据性质视为违纪行为或重大违纪行为。
第三条 各科任教师和班主任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组织者和引导者,代行学生家长的职能。各学生应尊重各科任教师和班主任。
学生应主动与各科任教师和班主任配合,形成融洽的师生关系。对各科任教师的教诲应虚心接受,不得当面与各科任教师闹对立情绪,有不同意见先保留,事后与各科任教师交流,达成共识,消除误解。不能达成共识向班主任反映情况,班主任从中协调。若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向学校有关领导反映,不得私自越级上访,人为将事态扩大化。不得以故意破坏课堂纪律、散布消极言论和对各科任教师进行人格和人身攻击的方式发泄自己的消极情绪,否则,视为重大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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