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雇用手续
3.1 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享有企业自主权,有权依法雇用和解雇其职工。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公司招聘雇员的标准和人数。
3.3 公司招聘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3.4 公司雇员成为公司正式雇员前应合格完成六个月的试用期。
3.5 公司将与雇员签定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格式附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A。
3.6 职工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前,公司和工会应指导雇员明确个人劳动合同载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工作时间、节假日
4.1 工作时间
(a)公司董事会决定基本工作周,以适应全部生产能力。
(b)雇员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八小时(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c)公司可随时更改雇员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动雇员工作日的起始和结束时间。由于工作需要,经以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在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适用法律许可者除外。
(d)公司应严格控制雇员加班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情况。
(e)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保障雇员健康,工会可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f)雇员必须按公司工作规章规定的程序报告每天出勤情况。任何雇员由于个人原因拟迟到、早退或缺勤需事先取得主管人员的同意。
遇有紧急情况不可能事先批准,雇员应尽快报告紧急情况的性质和未能提早报告的原因,但最迟应在复工时立即报告。
4.2 有薪假期
(a)受公司连续雇用满一年的职工每年有十二天有薪假期。公司对有贡献的的职工可适当增加休假天数。
(b)经公司批准,假期可分一次或多次享用。
4.3 特殊性质的事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4.4 病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5 婚假、产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民法典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
4.7 丧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办法执行。
家有丧事的雇员应立即报告其部门主管。
4.8 探亲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办法执行;但是享受探亲假当年应不再享有年度休假。
有资格依适用法规享受探亲假之雇员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并事先取得总经理批准后享用探亲假。
第五条 工资、补助和各项基金
5.1 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的利益和需要,决定雇员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的分配制度,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并考虑消费、物价上涨的因素,应增加雇员工资。公司制订和修改上述分配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5.2 董事会根据资格决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5.3 雇员有资格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补助。
5.4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方针,按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对生产的贡献以及公司的效益,决定是否发给奖金及奖金数额。
5.5 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正常工作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一百五十(150%)支付加班费。对在公休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200%)支付加班费。对在节假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三百(300%)支付加班费。如果雇员因未在正常工作时间认真自觉履行其工作任务而需加班,公司不发给任何加班费。
5.6 公司应支付法律规定的任何其它金额,包括病假工资和节假日工资。
5.7 支付雇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任何其他付费应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雇员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个人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其它税赋或费用,该税赋或费用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由有关雇员本人负担并由公司扣缴。
5.8 如果公司临时停产,停产期间公司应向雇员支付停产期工资,金额相当于雇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70%)。如果停产超过一个公历月,公司应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本合同8.2款预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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