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景龙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银行20__年2月7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K。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有限公司合伙协议(适用于股权投资) 篇32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乙方和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已于20__年 月【 】日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投资协议的基础上就相关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补充协议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提及的词语定义如下:
“会计年度”,指自任何一个公历年度的1月1日起至该年12月31日止的连续期间。
“税后净利润”,指在中国会计准则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
“元”,指人民币元 。
第二条 业绩承诺
2.1乙方向甲方承诺保证公司20__年、20__年及20__年应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如下:
20__年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0__年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0__年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
2.2如2.1条20__年、20__年和20__年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与乙方承诺保证的税后净利润目标相差不超过20%,则视为完成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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