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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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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联系人:用人单位的人事负责人

  3.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人事负责人电话

  4.所有制性质:用人单位的性质,如:国有、股份、民营、集体、个体

  5.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是指用人单位的人事代理机构地址。

  A.国有企业、机关单位一般有独立的人事档案管理权,则档案转寄地是指单位地址(用人单位自己会写明的);

  B.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一般是由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代理,所以档案转寄是一般寄往人才服务中心(用人单位会告诉你)

  C.如有同学没有签订全国高校统一协议书,想把档案转寄某地,可以凭人事部门或人才服务中心的档案接受函可从学校转出。

  6.用人单位意见:用人单位人事主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7.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到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就业的(合同工除外)上级主管部门是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人事局盖章;人事关系是委托当地的人才服务构(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则先由单位所管辖的区人事局盖章,再到市级人事代理机构(人才服务中心)盖章。(若为温州市区的则可在就业单盖章后,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将由学校负责代办)

  三.学校意见栏:

  1.学校联系人:是指所系负责就业的老师(一般为辅导员)

  2.院系意见:所在系意见

  3.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院就业指导中心

  《就业协议书》签订的步骤

  1.毕业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具有唯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原件,认真如实填写,经学院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洽谈。毕业生要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接收毕业生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

  3.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单位签字、盖章。如有其他约定,以文字方式在协议备注栏注明。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视用人单位性质、隶属关系等因素,需加盖相应人事主管部门公章或另附接收函(批)件。双方签好的协议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返回学校招生就业处登记。

  5.学校招生就业处汇总协议,审查合格后,加盖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即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其中一份返回用人单位,一份返给毕业生本人,一份学校备案,一份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

  1.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毕业生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等)由毕业生据实填写。所填写的专业(名称)应为学生入学时所学专业全称,不得简写、误写。家庭地址应为毕业生入学前生源所在地,如有变动以生源地为准。应聘意见一般应写明本人意愿,如:愿意到�w�w单位工作等字样。不应漏填毕业生签名和日期。

  2.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单位名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填写别名。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及通讯地址一定要填写详细、真实。档案转寄详细地址要清楚填写用人单位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详细地址,以便用于学校档案管理中心邮寄毕业生档案材料。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请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等。

  用人单位的意见,除签署具体工作单位意见及公章外,还要按单位隶属关系签署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1)省内市(地)或县所属非教育系统单位,需有市(地)或县人事局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2)省内教育系统所属单位,需有市(地)或县教育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3)省内无主管部门的非国有单位(民营、私营、外资企业或公司),需有单位所在市(地)或县人才交流机构(人才交流中心)签署的意见及公章,可为毕业生提供办理落户、保管人事档案等人事代理服务;

  (4)省内中直机关、事业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并需有省人事厅开具的接收函;

  (5)省内中省直大中型企业可以自主接收毕业生,有本企业人事部门的意见及公章即可;

  (6)外省省属单位,需有所属省或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7)外省国家部委所属单位,需有所属国家部委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8)军队单位,需有师级以上政治部的意见及公章;

  3.学校意见栏: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及通讯地址由学校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涂改。学院意见一般应由毕业生辅导员或主管就业的书记签字、学院党总支盖章。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后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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