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县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制度。必须做好生猪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后方可放行出场,检验印章加盖要清晰完整,便于识别与稽查,更换印章颜色要及时报告屠宰办;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肉品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县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场销售。必须认真如实登记每日检验检疫出场及开票生猪宰杀头数,敬业爱岗,加强值班力度,严禁缺岗脱班,杜绝因无值班人员而未经检验检疫及未开票生猪肉品出场。
七、县定点屠宰场必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及相关制度。完善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必须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要张贴上墙。
八、县定点屠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求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场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场台帐管理制度;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7)定点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投资入股定点屠宰场;
(8)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
九、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有下列行为,由县商务局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2)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3)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4)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5)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情节严重的,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制定定点屠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生产管理及用电管理专人,安全操作机械化屠宰及无害化焚烧设备,确保不发生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场内各位员工及家属不参加黄、赌、毒,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
十二、场内各位员工及家属配合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等,配合县里各项安全生产中心工作。
县商务局(盖章) (盖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8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增强企业全员安全责任意识,预防、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及生命安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结合__年度计划,特签定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责任期限
自20__年1月1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止。
二、安全管理部安全生产目标
1、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为零;
2、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起数为零;
3、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起数为零;
4、职业病发生率为零;
5、因工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为零;
6、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治安事件起数为零;
7、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起数为零;
8、新员工岗前部门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完成率100%;
9、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三、安全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以及上级政府部门、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参与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各部门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具体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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