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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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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潜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潜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务必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务必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能够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

  八、事故报告资料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状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务必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

  ①现场目击者;

  ②班组、车间负责人;

  ③安全干部;

  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职责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职责人,对职责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职责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职责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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