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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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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下载游戏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内容、下载并传播一些迷信、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

学校网络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校园网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校园网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通讯员在校长室的领导下主管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网络管理员及各部门信息员负责学校网络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通讯员对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1.传达并执行上级有关网络安全的条例、法规,并制止有关违反网络安全条例、法规的行为。

  2.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分管信息安全的办公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3.购置和配备应用与网络安全管理的软、硬件(如防火墙、路由器、杀毒软件等)。

  4.对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核。

  第三条学校网络管理员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包括网络安全的技术支持、信息发布的审核、重要信息的保存和备份以及不良信息的举报和协助查处工作。

  第四条学校通讯员可对校园内所有计算机进行安全检查,相关部门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通过网络存取、处理、传递属于机密的信息,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机密安全。重要部门的计算机应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

  第六条学校所有计算机的网络配置(如IP地址等)应由网络管理员统一规划与配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配置信息。

  第七条学校为学生提供上机服务的微机房,必须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管理,禁止学生浏览不健康网站、利用网络散布反动言论等,如有违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网站和个人主页的备案、定期审核制度。学校网站的'建设应本着有利于教科研管理、有利于对内对外的宣传、有利于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原则,严格履行备案和定期审核的手续。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网站或个人主页应予以取缔。

  第九条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在公网上建设网站、主页,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9.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0.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二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学校信息网络或者使用学校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学校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学校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活动的;

  6.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网内私自建立网站或提供对外网络服务的;

  7.在BBS、留言板、聊天室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表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的;

  8.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校园网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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