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公文的签发事宜由办公室负责承办。在送领导签发之前,先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是否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会签;
四、文种使用、行文格式等是否规范;
五、是否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练,书写工整,标点准确。
对不符合规定的上报公文,办公室应退回呈报单位,并告知要求改正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公文拟稿后,按以下规定签发: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文,由董事长签发。
(二)以公司名义发文,由总裁签发。
(三)以下属分公司名义发文,由总经理签发。
根据公司授权规则的规定,凡有权人明确授权的,被授权人也可签发。
第二十七条签发人在批签时,应表明同意与否,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草拟、修改、审核、批阅、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彩色笔和纯蓝墨水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七章公文流转程序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部门接收的各类公文(包括电子、纸质资料),必须在第一时间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登记接收并进入公文流转程序。
第三十条公文运转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凡是送公司领导签批的文稿、文件,一律通过办公室登记,并附公文处理单,不要直接呈送领导个人,由办公室核稿后,按领导分工报送或提请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应克服“后门文件”和“公文逆运转”等混乱现象。
公司正规公文发文的程序是:拟稿者起草公文并填写发文稿→部门负责人审核→有关部门会签(如有必要)→办公室核稿→领导签发→办公室排版缮印→办公室盖章→发文归档。
第三十一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公文需要经有关部门会签,才能送领导审批后盖章。程序是:有关部门准备好合同(协议)→公司内部审核→送律师审核→按律师意见修改→填写合同(协议)盖章审批单,并负责办理律师审核签字→办公室阅核、签字(修改前后的合同或协议、律师签字审批单、律师修改意见等四份文件)→财务负责人阅核、签字→领导批示→经办部门到办公室盖公司章→送交有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工作签报和电话记录作为非正规公文,按以下程序办理:起草者填写有关表单→办公室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办公室编号、登记→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有关部门办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需请求公司职能部门或公司领导给予有关支持的申请、请示,以审批单形式按以下程序报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权决定的,直接答复提出要求的部门;超权限的,应提出拟办意见通过办公室报主管领导决定:
(一)涉及人事、薪酬、福利、编制、培训、出境的公文直接报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二)涉及资金调拨、预算管理的公文直接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
(三)涉及有关法律事务的公文直接报送公司办公室(法律);
(四)涉及以公司名义作广告、购置信息技术设备等实物资产的公文直接报送公司总裁办公室;
(五)凡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的、无法确定主办部门的申请、请示送办公室处理。
第八章归档与销毁
第三十四条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章程》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审定签发后的终稿、印刷后的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三十五条公司领导责承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及时归还,以免遗失。
第三十六条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期限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一年归档一次。
第三十七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八条公文复制为正式文件使用时,视为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件。
第四十条没有存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件,经过鉴别和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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