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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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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内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机关所有财产、物资一律由财政所分类、编号、造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内调配使用。不准转让或自行处理,不得化公为私。

  第二十四条 凡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机关,应到办公室办理有关财物手续,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节假日值班(双休日)由党政办负责,年终累计补助XX元,五一、十一、春节由政府另行安排,补助40元/人、天,并备好记录本,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要做好详细记录,对确需办理事宜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值班结束后要做好工作移交。

  第二十六条 加强档案管理。档案必须做到专人专柜管理并登记上锁。查阅档案必须由管理人员查找,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七条 文件收发时必须及时登记,分类处理。对传阅和交办的重要文件要追踪去向,对交办文件各分管领导要负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 水电管理。各办公室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若发现“长明灯”,罚相关责任人10元/次。机关住宿同志用电实行电表抄表制,每月抄表一次,并按照实际用电度数计算电费,在其补助中扣除。党政领导办公室每月核定用电10度,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卫生管理。政府除因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使用杂工,每次大扫除(包括会议室及礼堂)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凡是不参加者每次惩扣10元,迟到、早退者惩扣5元。平时清洁打扫区域分为:院坝由党政办公室排班打扫,各楼层由各楼层负责打扫。凡打扫不清洁,惩扣责任人10元并限期打扫。

  第三十条 各类文件经主要领导签发,打印样稿后,由撰稿人负责校对,主要领导审稿,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非文件性材料表格,确需打印、复印经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交打字室打印、复印。

  第三十一条 印章使用。各印章保管人都要慎重使用印章,加盖党委或政府公章,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办理重要事项需将印章带离单位的,填写好用章批准单,交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带离乡政府。加盖部门公章,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 微机打印材料及管理。微机室打印主要是为党委政府服务,部门需在微机室打印的材料,由党政办主任审核把关,签字后方可打印,否则每出现一次无签字打印材料,扣打印人员工资50元。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部门工作细则 篇3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xx]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xx]80号)的要求,根据海洋工作实际,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等工作,在此前相关文件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按照《国家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拟定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并在《国家海洋局发文稿纸》中勾选对应的项。对属于政策性文件但拟不公开的,在文件报批同时要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上报的发文请示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可予以退文处理。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海洋部门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审议不涉密的重大海洋方面改革方案和重大海洋领域政策措施,以及涉及海域、海岛、海洋环保、海洋减灾、海洋执法等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提出议题的部门(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三)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进一步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并动态更新。及时公开国家海洋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情况(人事司),及时发布国家海洋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制与岛屿司)。根据《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下列信息应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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