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请假期间回校,必须向审批老师或部门销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超过被批准时限又未被允许续假者,其缺席时间一律按旷课论处。由于情况特殊,事发突然,必须有教育处口头审批才能生效,事后必补书面请假条,否则以旷课论处。
7、对学生的考勤,在教育处领导下,由班主任负责,任课教师、班级学生干部协助完成(即对迟到、早退、缺席者应及时登记并通知班主任)。各班每周一应将上周考勤情况书面报告教育处;班主任每月应将考勤情况在班级公布,每半学期要将学生出勤情况通知学生家长;班主任每学期末应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和学生手册。
8、学生无故缺席时,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掌握情况,学生旷课一天以上时,班主任必须及时报告教育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
9、学生违反本制度规定而迟到、早退、缺席,应受到及时的批评教育,直至按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考勤人员若违反纪律、失职,教育处将追究责任、直至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篇20
1、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学生在上课、课间休息、文体活动、集会、出外参观访问等学校统一规定的活动中,都执行考勤,未经请假一律不准缺席。
2、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随意进出校门,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开学校的,必须先向班主任说明,联系家长后,开具出门条,由家长接手方可离开学校。
3、学生请假,均应由家长出具请假条,病假一周以上,另附医院证明。
4、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经班主任查实,签注意见后,由德育处批准,十五天以上由校长批准。未办好请假手续(病假及特殊情况例外)一律不得缺席,否则以旷课进行处理。
5、学生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时间超过两个月,学校认为跟班学习有困难并经校长批准,可令休学。对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调查了解,进行教育。旷课累计达100节(每天按六节计),学校视情节给予适当的处分,并通知家长。
6、每学期班主任应将学生出缺勤情况通过书面或家访,告知家长。对一学期出满勤、不迟到、不早退的学生,给予表扬。
7、每个班设立网格化记录本,每天由班主任通过晨检午查对学生进行点名,并认真及时记录,须将学生出勤情况填入素质报告书,向家长汇报,并存入学生档案。(早上点名时间:8:00,下午1:00,午睡时下午2:00进行点名)
8、学生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德育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德育处提出意见后由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德育处备案。学生因急事或困病来不及请假,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9、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满后应回校办理入学手续,经医生证明病未愈不宜复学者,可继续休学一年。
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篇21
根据《浙江省全日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自修(早晚),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准时参加学校各种集会(晨会、开学结业典礼、成人宣誓仪式等)和各类会议(中考、会考动员、住校生例会、座谈会等),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第二条 学生考勤由值周教师负责,考勤班长执行,考勤班长有权利和义务对班级同学的考勤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做好请假单存档,按时向政教处汇报考勤情况。
第三条 学生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经班主任同意后,并报政教处批准存档;一个月以上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来校上课或参加活动(课间操等)的,须持医生证明(因病)或家长的报告(因事)到班主任或政教处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上课的`,可由本人或家长提出报告,出具有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否则不予以复学。
第六条 上课或晚自修期间因急事因病需要请假外出的,须经班主任或任课老师或坐班教师签批,并向传达室出示出入证,出入证由门卫收取后,方可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