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权属外业调查同时进行。
地籍测量采用全站仪全野外数字化采集的作业模式。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地籍测绘同时进行。利用全站仪到实地将权属界线、地类界线等直接进行测绘,实地绘制草图并进行地类调查,然后内业编辑成图
2.5 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宗地位置、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定、调查、记录。经土地使用者认定,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和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据。权属调查前按照原国家土地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中有关规定颁布土地登记公告,向土地使用者发送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受理申请,造册登记,以此作为权属调查的依据。
2.5.1街坊、宗地的划分
1、对原城镇地籍调查时已经设宗并调查的宗地按照新的数据标准进行整理。
(1)、街坊划分调整
对于原城镇地籍调查划分的街坊,可以沿用原街坊划分方式,也可以本着方便管理、
无缝衔接的原则重新进行街坊划分
(2)、宗地信息处理
由市局统一提供城调宗地界址点坐标及相应的宗地号,按集调的编码规则在本街坊范围内予以重新编辑宗地号和界址点号,确保本街坊内宗地号与界址点号的唯一性。
其他宗地属性信息及相关地籍要素从原城调成果数据库中统统一改造、导入集调数据库。
在提交入库成果时,作业队伍应同时提交登封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新旧宗地号对照表。
2、对城镇地籍调查时未单独设宗的铁路、公路、水系、绿地等用地进行补充调查。 ? 按照不破街坊的原则分别设置宗地,建立调查档案,确保实现本辖区内的宗地全覆盖。
不必履行指界手续,可充分利用城调成果数据,采取内外业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理。
可以按照不同情况给予特定的权利人名称,填写地籍调查表,不必填写申请表。如道路等权利人统一按归属到“登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3、原城镇地籍调查完成后因危改拆迁、道路改造等原因造成成片用地现状发生显著变化的宗地重新进行调查。
现状已经拆迁完毕并已确定使用权人的,要重新地籍调查,进行现场指界、测量;已经登记发证且测量成果符合要求的,可以直接引用登记发证成果;
现状已经拆迁完毕但尚未确定使用权人或者即将拆迁的区域,可暂时按照拆迁地块外围界线确定权属界线,按照地形地物范围划分为一宗地或几宗地进行处理。
4、特殊情况
由于此次调查工期紧、任务重,对原城镇地籍调查完成后街坊内个别宗地发生变化的,可暂时不进行调查,直接按照原城调成果进行数据处理,待日后日常发证时再进行变更处理。
2.5.2地籍编码体系
1、本次地籍调查采用5级,14位编码,即:区(2位)、街道(2位)、街坊(3位)、宗地(3位)、为和登封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保持一致加注“0000”。
编码规则为:
―――――――――
区 街道 街坊 国有土地 “0000”
使用权宗地
2、国有铁路、公路、水域等国有公共用地被街坊分割后单独设宗,并按以上规则统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共有权利人情况栏填写不下时在“备注”栏中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没有的此栏填写“无”。土地面积分摊原则包括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按房基占地面积比例分摊、按独自使用面积分摊、以及协议分摊等。注明:土地面积分摊原则由所有权利人提交文字材料交权属登记人员备案。
土地他项权利:填写本宗地使用者或其他单位(个人)在本宗地的使用权以外的使用土地的限制条件和权利。没有的此栏填写“无”。
界址点号、界标种类、界址间距、界址线类别、界址线位置。
相邻宗地权利人及宗地号:填写邻宗地的宗地编号;没有相邻宗地时,填写道路、河流等地理名称或按“宗地四至”填写。
指界人姓名:个人指界时填写指界人名称并加盖名章(或按手印);单位指界时核验指界人身份,填写指界人名称并加盖名章(或公章)。没有相邻宗地时,不用签字盖章。
权属界址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一栏按不同情况填写,地籍测量记事一栏由测绘人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审核意见由审核人员填写地籍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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