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人员、物资装备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和船只优先通行。
5.4 技术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应为应急物资装备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5.5 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税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件应对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给予税收减免政策支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市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装备补偿、灾后重建、伤亡人员抚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预防与控制,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应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参与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等人员对应急响应全程进行评估、总结、提出改进意见,持续改进、完善预案。
6.3 物资装备补充
针对应急处置消耗的物资装备,各级政府应结合总结评估意见,分级筹措、及时补充。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7.2 预案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联动性强的应急演练。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参与。结合巴中市突发事件特点及其对应急物资装备需求,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实现预案的动态科学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能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物资装备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实际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预案中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
8 附则
8.1 奖励和责任追究
8.1.1 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健康免受损失伤害或者减少损失伤害的;
(3)对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 责任追究
在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
(2)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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