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要作为职务评审、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7、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优秀的,在职务评审、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8、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处绩效工资,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解聘。
9、 对违反下列中的任何一条者,师德考核为不合格。
(1)不讽刺、挖苦、歧视以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不向学生及家长索要钱物,不利用工作之便搞“学钱交易”。
(3)不向学生乱收费,不擅自征订复习资料或推销学习资料及学习用品等
(4)不搞有偿家教,不得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5)不得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介绍、暗示或强制学生接受家教或到培训机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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