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个月对生育双方分别按125元征收。
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代收代缴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十一条 《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计划生育条例 篇21
根据20xx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自治区而居住在自治区外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法治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的义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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