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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兴镇森林防火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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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组织调动武警福州森林大队、地方森林消防队、解放军、武警内卫和公安消防部队等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需要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调派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跨区域支援和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救。

  (5)配合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做好扑火物资调拨、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督促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8)协调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3.4 Ⅰ级响应

  5.3.4.1 启动条件

  (1)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重伤;

  (2)森林受害面积达200公顷以上且火势仍未有效控制的;

  (3)火灾延烧40小时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

  (4)24小时内全市发生20起以上或某县域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份未扑灭的;

  (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内发生森林火灾,10小时火势仍未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I级响应。

  5.3.4.2 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2),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市政府组织召开森林防火工作紧急会议,会商火情,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在省或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火灾扑救方案,落实相应工作。

  (4)根据实际需要,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5)请求省安排生活救助物资以及扑火物资、机具支援火灾扑救工作,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做好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8)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9)及时提供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原因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处置情况总结报告。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和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抚恤和须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火灾评估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或发生人员死亡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即时提请当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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