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制度 篇18
为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需到客服中心进行统一登记,缴纳相关费用,车主按照客户中心指定的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2、小区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停车场为不定时值守,请锁好自己的车辆,避免车辆遗失。
3、停车场内禁止停放携带易爆、要害等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处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4、车主不准在车场内洗车,不准在车场内维修摩托车,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5、停车场内充电电源功率(220v交流电)较小只能用亍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它电源,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6、车主在停车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保洁人员实行不定时保洁。
电动车管理制度 篇19
1、电瓶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房管部车队长、安全主管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驾驶职责。
2、驾驶员须保持中速行驶,注意车辆起步时缓慢前进,不得突然提速,防止客人从车上跌落。
3、电瓶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 公里,行驶中不得超越其他机动车辆,并注意避让行人,严禁带故障行驶。
4、电瓶车服务的对象为看楼客户,严禁无关人员搭乘电瓶车,特别是公司内部员工。
5、驾驶员不得坐在车上候客、不得在车上吃东西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应站立于驾位左侧,并礼貌提示所有上车客户注意”不要将头、手、腿等身体部位超出车外,小孩必须在大人的监护下方可允许上车,下车时必须待车停稳后方可下车等”,提示完毕后待客坐稳时方可缓慢启动。
6、驾驶员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或行驶路线进行行驶,下班后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充电,做好电瓶车外观的清洁,确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并与当班安全员做好交接,将钥匙移交到控制中心保管。
7、司机为电瓶车的最终责任人,必须保持车体卫生及日常保养工作,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8、技术组必须安排专人每周对电瓶车进行保养一次,每半月请房管部车队长,对车辆状况进行检验并提供专业意见。
9、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开车的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值司机个人承担。
电动车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第十二条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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