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应对重大地质灾害、地震、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时,需厅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的,由厅机关有关处室牵头,厅综合规划处、厅综合运输处、厅综合建设处、厅安监处(应急办)、厅公路处、厅铁路处、厅航务处、厅民航处、厅公安处、厅规费办、厅信息中心、厅路网监测与应急指挥中心等厅机关有关处室及厅属相关单位配合处置。
4.3.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由厅安监处牵头,厅政策研究室、厅综合运输处、厅综合建设处、厅公路处、厅铁路处、厅航务处、厅民航处、厅公安处、厅信息中心等厅机关有关处室及厅属相关单位配合处置。
4.3.3综合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处置
应对需厅提供跨省、跨州(市)公路、水路等综合运输保障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厅机关有关处室牵头,厅综合运输处、厅公路处、厅铁路处、厅航务处、厅民航处等处室及厅属相关单位配合处置。
4.4信息报送
4.4.1信息报送责任主体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厅属单位、交通运输企业是受理报告、向上级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信息的责任主体。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重要紧急情况信息“双报告”工作要求。
(3)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和厅属单位要明确具体负责接受办理本单位本部门重要紧急情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4.4.2信息报送时限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和厅属相关单位、交通运输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时限向省交通运输厅电话报告及书面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程序、方式、范围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4.5响应终止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需终止时,厅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经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终止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或降低为下一级应急响应,转入下一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6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等情况,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等。
4.7善后工作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5.1.1组建原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
5.1.2专业队伍组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组建专业的应急保障队伍,重点组织公路、水路抢险保通队伍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5.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在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处置需求时,应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动员社会力量,协调消防、公安、军队、武警等专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1.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所属单位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为应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安全风险的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5.2物资设备保障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5.2.1 应急物资设备储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库(点)。
5.2.2 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存储、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
5.3通信保障
5.3.1厅机关应急通信保障
由厅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通信设备链路畅通。加强通信保障人员的值守,保障应急通信技术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通信技术衔接,保证省交通运输厅与现场信息传递畅通,保障各类应急响应视频会议的顺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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