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合农村商业资源,加快发展镇村连锁网点
鼓励有一定实力的连锁企业通过新建、租赁、控股、参股等形式,到农村建立直营店、加盟店、便利店,构建以市区为中心、镇为骨干、行政村为基础的农村流通网络。整合农村现有的中小型门店,实现网络化、规模化经营。整合农村商业资源,按照“多元化投资、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要求,选择区位条件较好、有经营能力的农村代销店、下伸店、食品站、农机站或个体中小型门店,加盟有实力的连锁企业,通过标准化改造和整合,实行统一标识、统一价格、配送供货等集中管理,实现网络化规模经营,使其成为有实力连锁企业的农村经营网点。发挥供销社系统的传统优势,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通过标准化改造和统一标识、集中配供等方式建立网点,推进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下镇进村。市供销总社可在农家店的基础上,积极建设为农服务社,扩大为农服务范围,为农村社区建设提供平台。
四、加快农村商品市场体系建设
加强对全市农村批发市场建设的统一规划,由市经贸局、发改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划的总体思路,制订详实的实施规划。加快发展依托本地重点和特色产业,向市外辐射的规范化销售市场,通过市场集聚带动产业集聚。加快规模化批发市场的技术改造,不断改善交通、运输、物流、信息等基础设施,进一步提高层次、提升水平、提速发展。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处理、检验检测、仓储运输等设施建设和改造,发展和创新农产品拍卖、经纪人代理、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分拣、加工、包装业务,扩大向超市、社区菜场、便利店等配送产品,推进市场 加基地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相关镇要依托当地的农产品生产优势,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市场,扩大与城市农产品市场的对接,进一步拓宽农产品进城通道。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严格执行税收扶持政策。连锁企业在市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连锁店,由总部统一纳税。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连锁企业在省内跨市、县经营,凡由总部完成控股开设的,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实行微机联网,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直营门店,报经省国税局、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设立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市财政在预算中逐年安排资金,对有规模的日用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省际边界市场、商贸连锁试点企业,改善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经营环境等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贷款贴息和补贴。被纳入连锁试点企业,在镇、村设立连锁店,市政府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连续3年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对不同类型的店进行补贴扶持。各类补贴经费经市经贸、供销、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按实支付到位。各镇、有条件的村也应视情对所在地开设农家店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同时,市金融部门要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给予信贷支持。
(三)对连锁企业用电实行价格优惠并提供交通便利。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四)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对连锁企业在镇、村开设的中心店、农家店,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优惠收取有关规费。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发1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拓农村市场工作涉及部门多、任务重,各镇、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将成立开拓农村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重点抓好规划制订、政策落实、组织协调、考核验收、推进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各镇、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市经贸局、供销总社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市场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健全市场投诉机制,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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