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方可派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在委托生产期间进驻乙方工厂。甲方的驻厂代表有权参与委托生产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技术指导。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出厂的成品必须符合甲方提供的质量标准规定,应向甲方提供每批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并负责保存完整的批生产记录以及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记录。
2.乙方指定质量专员按相关管理规程审核放行产品。
3.乙方应对负责每个委托生产品种的前三批产品,进行效期内的长期留样观察和稳定性检验,定期向甲方报告产品稳定性观察情况。
4.乙方对后续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留样,或同时负责产品的留样观察和检验。
5.乙方应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偏差及其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如实地向甲方驻厂代表报告。如发生重大偏差,甲乙双方应共同参与调查处理,解决问题。
(三)质量协议
甲乙双方在本委托生产协议达成的基础上,另行签订关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约定的质量协议,具体的承责细则及其质量责任按质量协议执行。
八、发货和库存
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生产订单的发货要求,将产品发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应在产品库存数量改变两天内,将产品库存总量以书面(传真或电邮)方式通知甲方指定人员。
九、委托生产价格和财务付款
1.协议有效期内,成品由乙方生产场地发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委托生产价为: 。货到签收确认,回执双方各执一份。
2.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由甲方负责。
3.委托生产(加工)费按月度结算,下达月度生产计划时,预先支付 %的加工费。
4.甲方月结款应在乙方开具发票 日内支付,发票的提供不能早于产品发运日期。
5.付款条件
1)甲方应按月定期提供委托生产计划。生产订单应在投产前 天提供给乙方,甲方应同意按委托生产订单合格产品放行的数量支付加工费。
2)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下达的生产订单提供足量的产品发运至指定地点。并提供存贮、生产、包装、检验、废料妥善处理等服务。
3)乙方如有任何原因造成不能按订单时间提供足量的产品时,乙方有责任及时通知甲方。
十、迟交和罚款
1.如延迟交货,除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外,乙方应付给甲方每天迟交货物总加工价格 %的罚款,此项罚款数额不超过全部迟交货物总加工费的%,由甲方在付款时扣除。
2.非客观原因延迟发货超过订单期限 天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乙方仍应向甲方缴付以上规定的罚款。
十一、承诺和补偿
1.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配方、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与国家批准的一致。
2.乙方保证成品和中间产品的生产和检验完全按甲方提供的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执行,同时完全符合现行版GMP的要求。
3.生产过程收率损溢的规定:如果原料、中间产品被损坏或者生产产量达不到甲方生产工艺规程的要求,或者达不到成品质量标准和现行版GMP的要求,或者乙方有意或无意处理不当,而导致达不到预期收率,乙方将支付不足部分的全部原料、辅料或包装材料的款项。相反,成品在符合出厂指标的情况下,产品超出预期收率,甲方应支付该超出部分的全部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费用。十二、知识产权
1.乙方没有权利改变甲方提供的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或将该技术用于非委托生产的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同意定期对生产工厂进行技术和商业审核,纠正和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保密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漏另一方口头或文字提供的与委托生产协议有关的任何资料或信息给第三方。
2.保密承诺在协议终止后继续保留有效,期限为 年。
十四、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意指①自然原因:如洪水、海啸、风暴、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事故;②社会原因:如战争、暴乱、罢工、恐怖破坏、禁运、政府禁令、电力能源供应中断等引起的事故;③任何人类所不能控制的其他意外事故情况。
2.除付款外,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甲、乙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应不视为违约。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的天内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最大力量尽快消除或减轻事件引起的或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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